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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死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需要註意什麽?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受到人身損害,因曠工產生的各項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搶救治療外,還應當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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