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和期限如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主體給予警告,使其知道自己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從而提高警惕,使其重視並改正自己的錯誤,不要再犯這樣的錯誤。這種處罰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的人。警告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2.記住。記錄或登記錯誤作為懲罰的標誌。這種處分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的人。記過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
3.記住大錯誤。記錄或登記壹個大的或嚴重的過失,以表示嚴重懲罰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壹定損失的人。嚴重記過的處罰期限為十八個月。
4.降級。降低他們的工資級別。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壹定損失,但仍能擔任現職的人員。降級的處罰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5.解雇。撤銷當前職務。本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紀律,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人員。開除的處罰期限為24個月。
6.開除。取消他的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了嚴重錯誤,喪失了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
二、什麽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公務員給予的壹種處分措施。
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給予的處分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過錯行為的壹種否定和懲罰,是壓制和消除。對未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規範和警醒作用。同時,它也是被處罰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發現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罰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的辯解而加重處罰。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應當給予公務員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