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政治審查不能查封現有的犯罪記錄。
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對於依法查詢的單位,法院還要求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相關信息。
青少年犯罪的底部已經封閉
我國立法首次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體現在2002年3月20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75條中。該條規定:“凡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1.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檢察院收到法院生效判決後,應當封存犯罪記錄。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訴後,應當封存有關記錄。
2.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3.犯罪記錄已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發現漏罪的,漏罪與封存記錄的數罪並罰,決定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啟封其犯罪記錄。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保管標準
1,犯罪記錄封存,不銷毀。刑事訴訟法采用“前科封存”的觀點,即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沒有完全消除,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技術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查閱。
2.犯罪記錄封存是依職權而非依申請啟動的。蓋章的義務是“法定的”而不是“自由裁量的”。負有查封責任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查封,未成年人不需要申請查封。
3.封存也有例外,但必須嚴格把握,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司法機關根據國家規定需要辦案或者有關單位查詢的”。
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接問題亟待解決。比如,我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人員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律師、教師等職業,但相關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比如《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在法律實施中,需要根據沖突情況進行修正,或者通過法律解釋和實施細則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