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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噪音擾民的處罰

對噪音滋擾的懲罰如下:

1.人與人之間的噪音擾民,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2、對個體戶企業造成的噪聲擾民可向城建服務相關單位投訴舉報;

3、公安機關處理噪聲擾民的方式包括了解噪聲情況,確定噪聲源、開始時間、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判斷噪聲類別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發現並勸告制造噪聲的當事人或責任人,可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者將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環保部門可以責成違法者進行降噪處理,或者撥打公安部門電話110,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警告不改的,罰款200-500元;

5.對於工地打樁、混凝土攪拌等噪音,可以向環保部門或城管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報警。警方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將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處理噪音擾民的法律依據;

1.《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了噪聲擾民的時間標準和噪聲限值;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擾亂單位和個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噪聲行為進行處罰;

3.環保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噪聲超標排放行為人改正,必要時可以實施行政處罰;

4.市民可撥打12369環保熱線或110報警電話向環保部門或公安機關投訴噪聲擾民問題。

綜上所述,處理噪聲擾民的方式包括民間調解、協商或報警處理。個體戶企業可向城建服務相關單位投訴舉報,公安機關可了解噪聲情況並處以警告或罰款,環保部門可指令降噪或報警處理,責令噪聲超標排放行為人改正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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