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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的處理流程

追尾事故的處理流程如下:

1,向交管部門舉報。除少數交通事故案件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外,大部分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依靠公安交管部門;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壹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需要壹名交通警察前往現場,而適用壹般程序的案件至少需要兩名交通警察。對於重大、特別重大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其他部門幫助的,如醫療救護部門;

3、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交通管理部門充分了解事故情況,綜合收集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分清事故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經雙方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可以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期限為10天;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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