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案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止執行程序。
2.人民法院終結本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四)自案件執行之日起超過三個月的;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執行結束後還限制高消費嗎?
執行終止後,高消費將不受限制。只有在法律文書規定的還款義務履行完畢後,或者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限制消費令規定的消費限制期滿後,才能解除限制。需要寫終止執行申請書,提交法院終止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導致執行無法繼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那麽程序的執行就應該被停止,以後也不會恢復,這就是所謂的執行終止。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說明案件已經執行完畢,不會再執行,所以最後執行完畢壹般不能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