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什麽時候通知當事人?
審判前3天通知。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開庭前法院需要準備哪些工作?
1.確定合議庭成員。
2.最遲在開庭10日前將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給當事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3.告知被告人、辯護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和地址、通信所指定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擬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復印件和照片。
4.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並將勘驗、檢查的記錄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