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證據證明這是在脅迫下達成的。為了使調解書無效,壹般可以提交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是被迫簽訂調解書的。只要被脅迫方能夠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簽署調解書的,簽署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那麽調解書就可能無效。
2.有證據證明是由於重大誤解而締結的。要使調解書無效,壹般可以提交證據證明壹方基於重大誤解而訂立調解書,壹方因不了解法律或事實而錯誤地在調解書上簽字,這種調解書也可能無效。
3.有證據證明明顯不公平。為了使調解書無效,壹般可以提交證據證明調解書的內容明顯不公平的。調解書的內容明顯不利於對方當事人,違反顯失公平原則的。只要對方能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調解書就可能無效。
4.有證據表明調解書違反了法律。為了使調解書無效,壹般可以提交證據證明調解書的內容違反法律。眾所周知,無論調解書的內容是什麽,都不能背離法律。如果調解書背離了法律,也是無效的,因為內容違法。
5.有證據表明調解書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為了使調解書無效,壹般可以提交證據證明調解書的內容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只要壹方出示這些證據材料,調解書就可能無效。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寧,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隱私權賦予權利人對私人生活的支配權,包括防止他人竊取個人隱私的權利和決定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及公開範圍的權利。隱私權的常見類型包括個人生活自由權、信息秘密權、個人通信秘密權和個人隱私利用權。隱私權是公民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9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都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