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銷售收入正確,所得稅營業收入錯誤。隨著金稅工程的逐步深入和征管質量的不斷提高,增值稅銷售收入管理日趨完善,增值稅銷售收入相對真實可靠。有的納稅人人為低估所得稅收入,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2.增值稅銷售收入錯誤,所得稅營業收入正確。在中小企業中,為提高征管質量,降低零負申報率,在當期進項稅額固定的情況下,人為增加增值稅銷售收入,導致增值稅銷售收入大於所得稅營業收入;
3.增值稅銷售收入和所得稅營業收入有誤。這種錯誤是由於不正確的納稅申報或計算錯誤造成的。通過對征管系統中兩次收入申報執行情況的分析,系統只累計增值稅銷售收入月數和所得稅營業收入季數,得出年度累計數,並不默認為期末或年度申報表中填寫的累計數。有的企業在填報申報表時,漏填或錯填本期發生額,也導致收入不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