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民法通則意見》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報酬、贈與、報酬、贈與和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按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挪用、偽造。
7.《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法第十條無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9.《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
10.繼承法第三條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