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這壹規定,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2)行政和解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公民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糾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宅基地超出面積。
宅基地確權時測量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積非常重要,但很多家庭也會遇到實測面積與登記面積不壹致的問題。那麽如何應對這種情況呢?首先要找出面積不壹致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宅基地面積因測量方法不同而不壹致;二是由於存在少量私占土地,宅基地面積不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發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通過公開協商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商定。第五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