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貧困人口退出。貧困人口以戶為單位退出。主要措施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穩步超過國家扶貧標準,解決溫飽問題,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保障得到保障。貧困戶退出由村“兩委”民主評議後提出,經村“兩委”和駐村工作隊核實,擬退出貧困戶審批。在村裏公示無異議後,宣布退出,在建檔立卡的貧困群眾中取消該號。
(2)貧困村退出。貧困村退出主要以貧困發生率衡量,統籌考慮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貧困村貧困發生率原則上降至2%以下(西部地區降至3%以下),經鄉鎮公示無異議後收回公告。
(3)貧困縣退出。貧困縣包括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縣。貧困縣的退出主要以貧困發生率來衡量。原則上,貧困縣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區3%以下),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退出,市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初審,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核實。確定退出名單後,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無異議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及相關力量對地方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對不符合要求或未完全履行出境手續的,要責成相關場所檢查處理。對於符合退出條件的貧困縣,省政府正式批準退出。
國家對貧困縣的脫貧標準是:
第壹,貧困發生率。摘帽時建檔立卡信息系統貧困發生率高於3%的,不允許退出。
二、貧困人口輟學率,貧困人口輟學率高於2%的,不得退出。
三、貧困人口漏評率,漏評率超過2%的,不得退出貧困縣。
貧困戶是壹個統稱,主要是指生活相對困難,收入低於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人或家庭。低保戶是貧困戶,但貧困戶不壹定是低保戶。低保戶主要是指那些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民,以及享受國家低保的家庭。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針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中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針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重新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