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字面上看,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信守承諾,誠實不欺,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作為“誠實的商人”參與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沒有確定的內涵,因此具有無限的適用範圍。即它實際上是壹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其內容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不確定性,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化,其價值觀和道德標準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修正。從功能上看,誠信原則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當當事人對合同有爭議時,它給了法官更大的公平裁量權,就像給了法官壹張空白的委托書。法官可以根據合同履行中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解釋,直接調整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人認為誠信原則體現了人們可以期待的交易基礎;也有人認為誠信原則是兼顧雙方利益,尋求利益的調和;另壹種觀點認為,誠信原則旨在尋求利益的公平,公平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法律本質上只是借用道德色彩濃厚的“誠實信用”二字來尋求利益的平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換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是壹種高超的法律技術。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1。債務人不得履行其明知對債權人有害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2.在附給付特定物品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在交付物品之前,應當註意善意管理人並妥善保存該物品;3.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4.合同對有關事項沒有明確約定的,債務人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