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產生的債權均可繼承。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管理或服務,以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管理或者服務費用。這樣,無因管理與受益於無因管理的受益人之間就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無因管理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的受益人償還因管理或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二)侵犯財產權所產生的債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甲方損壞乙方所有機器,乙方死亡後,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行使侵權產生的債權,並向甲方主張賠償..侵犯人身權產生的債權能否繼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最近法律界有主張,人身損害受害人不主張賠償或者死亡不主張賠償的,視為主張賠償,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果受害人生前已經明確表示要賠償,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向侵權人索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