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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有哪些法律關系?

債權轉讓後的法律關系如下: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產生新的法律關系;

2.債權轉讓的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3、債權轉讓協議的管轄原則。

債權轉讓的法律後果:

1.對於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其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對於債務人而言,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原債權人主張權利。同時,債務人對原債務人具有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權利。

3.對於原債權人退出原債權債務,其對債務人沒有權利。但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債務人對債權進行抗辯的,債權人可以列為第三人。

綜上所述,債權實際上是公民所擁有的某種期待財產,但當債權人對他人有新的債務時,這種期待財產也可以合法轉讓以清償債務,但由於轉讓行為,主體身份發生變化後,容易發生關於償還對象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明確指出,在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上,我國采取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生效。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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