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是指男女雙方為了將來結婚而事先達成的協議。訂婚只是壹種婚前契約,壹種民間習俗。沒有婚姻登記這壹法定程序,就沒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夫妻法律關系。不適用夫妻之間的法律調整,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解除婚姻關系。
訂婚後送給對方的黃金首飾等物品,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如果雙方協商,最好是女方主動歸還。如果女方不願意主動返還,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壹些調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財產。但如果這些物品是男方自願贈送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如果是女方強行索要或者通過訂婚騙取的財物,應當返還。貴重的黃金首飾物品要退貨,小件物品可以退貨。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