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法,對管轄權的規定意義重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訴訟標的管轄原則: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申請法院保護的地點,原則上應由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住所地或行為地管轄原則:被告住所地或行為地也是劃分管轄權的壹個依據,當事人可以選擇住所地法院或實際行為地法院起訴。3.分級審判的特別管轄規定:涉及金額較小的民事案件可由基層法院壹審審理,涉及金額較大或涉及國家和群眾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可由高等法院壹審、二審審理。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異議和分別審理制度。當涉及管轄權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由相關法院就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此外,當多個對象需要在不同法院進行訴訟時,法院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區分。
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不滿意怎麽辦?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者上訴。異議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可以在三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規定是保證民事訴訟公正合法的重要依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保證自己合法權益的實現。同時,在處理管轄權爭議時,還需要具備分析判斷能力和正確的法律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