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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計劃生育狀況

2017年3月30日修訂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件如下。第十四條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禁止非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兩個女兒中有壹個殘疾或者第壹胎多胞胎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二)再婚(不含再婚,下同)再婚前生育子女總數為兩個的;(3)再婚夫妻壹方再婚前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再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幸存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孩子,由以前的婚姻形成的寄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計算在內。第十六條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壹方工作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生育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建議孕前或孕三個月內進行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夫妻,想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壹方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結婚證、戶口簿、雙方身份證;(二)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收養證明;(三)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供病殘兒醫學鑒定證明;(四)符合本條例要求的其他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放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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