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器官捐獻的生存條件:
(壹)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捐獻人體器官的意願。
(二)活體器官捐獻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通過救助形成親屬關系的人。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摘取18周歲以下公民的活體器官進行移植。
(四)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
(五)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同意其死後捐獻人體器官。(註:公民死亡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須書面同意。)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壹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登記。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
(二)有人體器官移植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三)有由醫學、法律、倫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
(四)具有健全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