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主要經營者身份證、戶口本、擬經營土地規模證明和名稱核準等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2.到所在地行政中心技術監督局窗口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2、到當地行政中心稅務部門窗口辦理稅務登記證;
3.到當地行政中心公安局窗口辦理家庭農場公章;
4.法定代表人持工商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到銀行為公司開戶。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審批表)批準後,合同、章程簽訂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登記。申請名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設立單位負責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申請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
2、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準文件(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項目審批表或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3.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