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合同約定可以交房時,雙方自願,但如果不按時交房,沒有不可抗力,就屬於違約。如果是同期商品房,合同上的交付時間應該是壹樣的。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資格?否則他們可以主張雙倍購房款,賠償損失,前提是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已到,當事人又想要房子,可以主張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價款計算。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所有權於交付時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因此,合同中對交付的履行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交付時間應當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因此,房屋雖已竣工並通過竣工驗收,但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構成延期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買受人交付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