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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觸犯了哪部法律?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懲治網絡暴力的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等。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二)將信息網絡上與他人有關的原始信息內容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捏造的而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規則二。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2)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精神障礙、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兩年內因誹謗罪受過行政處罰,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規則三。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壹)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壹年內多次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行為尚未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累計次數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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