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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的法律特征

法律主觀性:

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征: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政策適用於行政主體的特定事項,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申請,沒有許可。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普遍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基於壹般禁止和個別解除禁止。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解除符合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享有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壹定的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有利於特定人、特定事的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壹種外在行為。5.行政許可是壹項基本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律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式的文件和印章予以認可和證明。《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對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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