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申請營業執照。
3.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網絡商品交易,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相關證照。
4、對於利用自身網站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並到省級通信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5.法律依據:
(1)網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本人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為了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制定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4年10月26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同時廢止。
延伸數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相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出租、網站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公序良俗。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及相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相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和行業公約,推進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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