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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的內容是通過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規定來表達的。

法律規則的內容是通過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規定來表達的,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法律規則由假設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三部分組成,而法律原則壹般沒有固定的表現形式。法律原則更抽象,法律規則更具體。法律規則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不能普遍適用;法律原則對人類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法律規則的基本功能是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確定的、可預見的指導;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或法律中相對穩定的原則和規範的基礎。它不預設任何明確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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