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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進行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必須及時進行審查,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

第壹,提交法律援助申請

當個人或團體面臨法律糾紛,因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時,可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申請書中應詳細闡述個人情況、案件性質、經濟困難以及需要法律援助的具體內容和理由。

第二,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義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負責及時、公正、全面地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資格、案件性質、經濟困難的真實性和申請的合理性。在審查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辯權。

三、審查期限的設置及意義

法律援助法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申請的時限,以確保法律援助機構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審查,避免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同時,設置審查期限也是為了督促法律援助機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實施。

四。評審結果的反饋和處理

審查結束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反饋審查結果。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機構應當盡快安排法律服務人員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理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和建議。

總而言之: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在審查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全面地審查申請,並在審查結束後及時將結果反饋給申請人。這既能保證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實施,又能有效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28條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指定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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