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征用流程
(壹)征地審批程序(以大型建設項目為例)
1,建設項目依法由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3、市縣政府土地部門審查制定征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的計劃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土地征用的實施程序
1,征地公告發布。
(1)發布單位:市、縣政府。
(2)發布範圍: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
(4)公告的後果:公告後種植或種植的農作物或修建的建築物不納入補償範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二、征地條件
1.土地征收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征用是壹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屬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征用土地。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獲得批準。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征收經國家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被征地單位必須依法給予補償。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特別規定。
5.土地征收必須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