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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要求加薪的員工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在合同到期後要求加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可以按原約定工資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壹年內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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