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會計的角度來看,負債是指由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款和預收賬款。
債權債務關系是現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債權債務在司法關系中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單獨存在。債權債務的主要對象是貨幣,所以債權債務是會計學中同等重要的研究對象。
擴展數據:
債權是對他人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提出要求的司法權利。基於權利義務相對性原則,它是相對於債權人而言的債務,即必須是對某壹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義務。因此,債務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債權債務的司法關系,債權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就失去了意義。
與物權不同,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原則上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的原因可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務消滅的原因是清算、提存、抵銷和免除。
1.合同。合同是產生債權的主要原因。
2.侵權。侵權行為可分為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壹方當事人只有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他人損失,即使自己沒有過錯,也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的事由,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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