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242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244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3.第251條?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有關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擴展數據
股權執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1,要有以支付內容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力,當然要有執行力的基礎。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的依據包括判決、裁定、仲裁裁決書、債權文書、執行裁定等。
2.被執行的股東必須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執行後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性,除非必要,不得影響原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根據經濟合理性原則,如果負債較小,公司股東還有利潤分配,實踐中可以考慮實行股東讓利的方法。
3.在實施之前,我們應該盡力滿足其他股東的願望。首先,應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其次,應允許不同意購買的股東在壹定期限內指定受讓方。逾期不購買且未指定受讓人的,可視為同意轉讓,只能開始強制執行。
4.股權執行的範圍以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為限。股權價值超過執行金額的,原股東仍享有剩余股權;股權價值低於執行金額的,不足的債權人仍保留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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