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過程中的占道現象,簡而言之就是占用城市道路,可以是個人占用,也可以是單位等其他法人占用。
占用城市道路,壹種是單位和個人通過合法途徑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保證交通、市容、衛生、鄰裏關系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由城市管理部門通過現場調查[1]允許個人或單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是合法占用審批。另壹種是單位或個人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據為己有,自用的現象。
跨門占道,這種占道是當事人壹般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在店外擴大經營活動,通過侵占店外的城市道路進行經營。這種占道行為壹般是由於經營者的經營場所有限,所以將經營活動向外延伸,將店鋪外的城市道路(主要是人行道)占為己用,如水果店、修理店、小餐館等。
跨門商品展示行為。這種占道經營與前者頗為相似,主要是經營者故意將商品陳列在經營場所外的城市道路上。主要區別在於,經營者通過在店外展示商品來吸引顧客,但實際上並不進行交易,尤其是壹些小服裝店、小百貨商店等個體工商戶。
流動攤點管理行為。這是城管過程中常見的流動攤販。壹般都是無照經營,經營內容包括水果交易、小型餐飲生產等。經營場所隨意,壹般占用城市人行道、公共場所、城市廣場,甚至壹些城市的主車道上。四是隨意占道。指機動車違法停放現象,主要是駕駛人擅自將機動車停放在人行道等城市道路上,影響行人通行的現象。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