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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包括哪壹部分?

近年來,戰爭法也被稱為“武裝沖突法”。關於限制戰爭手段和方法,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保護平民、戰爭受害者和戰鬥人員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總稱。主要內容包括:對戰爭手段和方法的選擇和使用的限制,軍事占領的規則;中立的權利和義務,和平居民、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等。戰爭法已經在國際公約中得到確認。這些條約主要包括1899和1907年簽署的海牙公約和宣言,1925年簽署的日內瓦公約和1949年簽署的日內瓦公約。戰爭法不包括在條約中,也包括在公開討論的實踐中。戰爭法規雖然不能阻止戰爭的爆發,不能保證帝國主義不被消滅,但卻是影響輿論、保護平民和戰爭受害者的重要手段。戰爭法規按能力可分為兩類:壹類以海牙公約和宣言為代表,主要是關於制造戰爭手段或方法的條約;另壹個是日內瓦公約,主要是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害者。這兩類法律法規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這些條約包含的基本原則是:(1)區分平民和武裝部隊、武裝部隊中的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戰鬥人員和戰爭受害者。不攻擊戰爭受害者、失去戰鬥力的人和民用物體。(2)交戰雙方使用的戰爭手段和方法是有限的。禁止使用無法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的武器和作戰方法,以及具有過分傷害力和造成極端痛苦的武器和作戰方法。(3)不得以軍事需要為借口取消戰爭法規定的義務。(4)在沒有條約的情況下,交戰雙方尊重戰爭法的義務不會解除。

中國壹貫高度重視維護國際和平,壹貫主張在戰爭中對戰爭受害者進行人道主義保護和治療。1952年7月3日,中國承認1925日內瓦議定書和1949日內瓦公約。1982年4月7日加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規武器公約》1981。1983年9月2日,NPC常設委員會決定批準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三大紀律、八項註意,以及保護平民、寬大對待戰俘的革命人道主義原則和具體政策,遠遠超出了上述戰爭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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