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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細則2021

招標法2021細則如下:

1.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2.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3.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4.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並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5.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6.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由國務院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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