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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人投標應具備哪些條件?
核心內容:投標人投標應具備哪些條件?只要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都可以嗎?作為招標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接下來,邊肖將為您詳細介紹投標人投標應具備哪些條件,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二、建設單位作為“投標人”進行投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是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3)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4)有審查投標單位資格的能力;
(5)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三、招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招標項目不招標、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投標無效。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投標無效。
(五)招標人依法確定除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六)招標人與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對中標項目處以5‰以上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