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檢查當事人和其他行政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監督檢查招標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實其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監督檢查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並進行相關調查和核實。
(四)監督檢查招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
第十條稽察特派員對國家有關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當事人和其他行政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監督檢查招標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實其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監督檢查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並進行相關調查和核實。
(四)監督檢查招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擴展信息《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監督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稽察人員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檢查項目審批程序、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二)查閱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檢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參加與招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行政部門、招標公證機構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查招標報告、合同及相關文件;
(六)對招標結果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和核實。
根據需要,可以會同國務院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檢查。
檢查人員不得泄露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保密事項,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參與評標。
第十二條稽察特派員和被稽察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國家計委2000年第6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百度百科-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