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區、市)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治的重要成員,處於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壹線。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的民事糾紛,是司法所的職責之壹。
擴展數據
民事調解原則
壹、當事人自願原則
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無論是調解活動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壹,在程序上,是否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以當事人的意願為準;第二,是否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第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基本明確的基礎上進行。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須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活動。
第三,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應遵循法定程序,所形成的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原則。這壹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壹,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在程序上應當合法。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不願繼續調解的,不得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要久拖不決,要及時裁決,等等。
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應當是自願和合法的。調解的合法性是指調解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調解協議的合法性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並不要求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完全符合法律。
參考資料:
搜狗百科-司法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