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詳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除非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召開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同意,這體現了公司自治原則。
2.同時,法律明確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15之前通知全體股東。第壹,要提前通知,提前時間是15天。目的是便於股東準備和決定相關事宜,便於會議的順利召開。二是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公告的。通知時,應同時將會議討論的議題通知各股東。
對公司註冊地有什麽要求?
自建房作為住宅使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宅使用證明。2、原區、縣房管局直屬公有房屋作為住宅,但因房管局調整不能再出具權屬證明的,區、縣政府可以出具產權證明。
3、利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宅的,可由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主任
首席執行官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保持住。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