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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什麽?

1,民事法律關系首先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所以,比如人與物,人與自然也可以有關系,但這不包括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範圍內。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民法上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沒有別的。

2.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同壹客體,實際上是聯系民事權利義務的媒介。

民事法律關系,如上所述,是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客體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人身關系是身份權,如繼承權、婚姻權、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

3.妳上面說的侵犯了他的健康權。我認為這是對的。健康權也是這個問題中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對象。也就是物體。

4.法律事實是侵權事實。

5.內容是侵權之債。甲方要賠償,乙方有權賠償。

擴展數據: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私人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私人主體作出的行為,不同於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作出的國家行為和法院根據其司法權作出的判決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或法人根據意誌作出的改變民事關系的行為,而不是運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為。

2.合法行為

所謂合法,是指其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的利益。”這說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的行為都不能以損害他人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為代價。這也是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的區別。

3.表達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就是當事人希望達到某種效果的內心意思的外在表達。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要件。沒有意思表示,就不叫民事法律行為。

4、意義決定行為的效果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決定,自己承擔責任。只要意思表示所要達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允許其根據內容產生法律效力,創設權利,承擔義務,或者變更、終止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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