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方法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對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要求駕駛員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健康條件,並對其駕駛技能進行審查和考核,對違章駕駛行為進行處罰和懲戒;
2.車輛的管理和監督:要求車輛符合技術條件和安全性能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進行處罰和整改;
3.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嚴格管理和維護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及時修復和更換損壞或失效的設施;
4.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通過各種渠道向公眾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技能,宣傳警示違法行為;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和調查:嚴格監督管理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依法懲處違法行為。
《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安全責任方面增加了以下規定: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考核內容,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履行職責;
2、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落實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教育內容,經常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實落實學生學習和鍛煉期間的交通安全措施;
3、機動車維修單位和機動車報廢回收單位應當建立維修車輛和報廢車輛登記制度;
4.機動車駕駛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招聘外省駕駛員備案的義務;
5、政府和道路經營單位應在資金方面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完善;
6.公路管理部門和公路養護單位應當保持公路和安全設施完好,確保安全暢通;
7、醫療機構應及時救治交通事故受害者。
法律依據:
第壹條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落實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保障交通安全經費投入。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生教育內容,定期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實落實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出行、鍛煉時的交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