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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格式條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1)關於格式條款訂立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雙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二)對格式條款有效性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1.有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的;

2.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

(3)格式條款解釋的規定:1。按照通常的理解來解釋。2.對條款的制作者做出不利的解釋。3.非標準條款優先於標準條款。

(四)在格式條款的訂立中,應當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1.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采用格式條款免除小麥下列事項的,該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4.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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