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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構成犯罪的標準是什麽?

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構成犯罪的標準如下:

1.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10%以上不滿30%,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為由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的概念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壹,概念。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或者以塗改、挖空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並可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公司財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教唆、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構成犯罪的,可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3、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要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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