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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結婚證後發現對方有梅毒,那麽結婚證在法律上還有效嗎?新娘這邊

結婚證在法律上還是有效的,雙方還是夫妻。但如果不能接受對方的病情,雙方能達成壹致,可以協議離婚;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請求法院通過訴訟解決問題。但是需要在不同的情況下討論:

(1)如果對方婚前明知患有梅毒,但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可以在知道原因後壹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2021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壹起案件與此情況非常相似,我們已經以此案為例進行說明。張和林於2020年登記結婚。僅登記1個月後,林某就向妻子張某坦白自己婚前患有梅毒。張某考慮再三,訴至法院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法院認為,婚姻關系應建立在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本案中,林某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承認自己患有梅毒,但未盡到婚前告知張某的義務。梅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是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生育的傳染病,對張某的結婚意願是否真實、完整影響較大。基於此,法院判決支持張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民法典》第1051條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體現了婚姻自由的本質。但需要註意的是,沒有此類疾病不能撤銷婚姻,同時要考慮以下法律因素:1,重大疾病發病時間早於辦理結婚登記時;2.患病壹方未履行婚前告知義務的;3.撤銷權的適格主體是隱名當事人;4.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的壹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因此,只有滿足上述條件,在法律框架內符合重大疾病的認定,才有可能獲得法官的支持,根據相應的規定解除婚姻關系。

(2)如果對方婚前不知道自己有梅毒,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對方婚前並不知道自己有梅毒,所以不符合《民法典》第1051條撤銷婚姻的適用條件。但妳仍有權以感情破裂為由,向對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提醒妳的是,這樣壹來,如果對方在第壹次離婚訴訟中始終不同意離婚,法官大概率不會判決離婚,需要等判決生效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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