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導論:
民法是規定和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中國民法發展史;
1.在中國古代文明的漫長歷史中,法律制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從夏到周,調整奴隸社會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制度逐漸完善,但尚未形成系統的法典,規範內容散見於《禮記》等文獻中。
如“辯訟分開,非禮不判”(《禮記·曲禮》),“地無二王”(《禮記·四哀制》),“田無賞賜”(《禮記·王制》),說明當時土地為奴隸國所有,不能買賣。
“人、牛、馬、兵器、稀世之物,無論買賣雙方的素質如何”(《李周地官司徒》),說明當時重要的買賣合同必須有書面的契約文書。關於婚姻、家庭和繼承的其他規定也有據可查。
2.中國的封建法制始於東周戰國時期。
當時編撰了《法經》,商鞅繼承《法經》制定了秦律,其中關於土地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定已顯示出封建性質。韓繼承秦制,制定了九章律令。
後來隨著朝代的更替,法規的增刪,以及唐代的“永惠法”,封建法制日臻完善;其中對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流轉、婚姻、家庭、繼承的關系有詳細的規定。
唐以後,從宋代到清代,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法、例、令中的民事內容也有相應的發展,但立法體例、條目有所繼承,並未背離唐永會法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