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壹般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被告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那麽在起訴或仲裁中,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壹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以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甚至詳細規定律師費的承擔方式和標準。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支付律師費的證據。但具體支持多少,還要看法官的裁量。根據案件性質,法院通常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而不是全部費用。
根據我國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意見,在以下九類案件中,明確了敗訴方應當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
1,法律援助案件;
2.侵犯版權案件;
3.商標侵權案件;
4.專利侵權案件;
5.不正當競爭案件;
6.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案件;
7.貸款擔保權訴訟案件;
8、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
9.商業仲裁案件。同時,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其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在起訴或仲裁時壹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訴訟律師費標準
1,回答法律咨詢。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100元;
(2)涉及壹般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200元;
(3)涉及商業財產關系的談判費。
2.寫法律文書。
代寫訴訟文書和制作其他法律文書,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費。
3.處理刑事案件。
(1)調查階段每件不超過2000元;
(2)起訴階段每件不超過3000元;
(3)每件壹審案件不超過4000元;
(4)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者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5000元。與財產關系有關的收費,按民事案件標準收取;
(5)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照民事案件的標準減收費用。
3.律師費什麽時候付?
壹般有兩種支付律師費的方式。首先是預付,簽訂代理合同時支付律師費。第二風險代理人後付,結案時可以支付律師費。風險代理的律師費比較高,具體細節可以和律師協商。律師費用有以下特點:
1.律師應當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壹收取費用,不得私自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因辦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仍須由委托人承擔。比如交通、住宿、司法鑒定費。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民事代理費,律師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強制性費用。律師費可以商量,但訴訟費不行。
以上是關於“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相關內容。由上可知,法律上,簽訂委托合同後,相關律師費由委托人支付,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可以要求被告承擔。如果對以上內容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