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因刑事犯罪而被起訴的人都應享有由法院進行公平審判的權利,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5-438+04條所體現的重要司法人權之壹。在偵查階段,甚至在進入偵查程序之前,如果任由媒體對案件隨意發表帶有偏見的報道或評論,不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還會誤導刑事被害人和廣大公眾,從而產生偏見。壹旦檢察機關和法院事後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調查或判決結果,達不到媒體和公眾的既定認知,就會引起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必然損害司法部門的形象。更有甚者,當媒體帶有偏見的報道或評論引起公眾的譴責和謾罵時,檢察官和法官等司法人員有時會在強大的外部壓力下被迫做出不當判決,以迎合媒體和公眾形成所謂的輿論審判,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將不復存在。
扣押物證和書證的概念及意義
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制扣押或者凍結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款物的壹種偵查行為。
扣押物證、書證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和保全證據,防止證據被毀損、隱匿。依法及時扣押物證、書證,對於核實證據、查明案情、認定犯罪嫌疑人或否認犯罪、保護無辜公民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和為獲取犯罪證據而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