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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壹)、醫療費用1,如果投保了其他車的意外險,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1萬元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前提是對方車對事故負全責。2.有些情況下,在壹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或壹審結束後,還會繼續產生醫療費用。這些費用也可以在實際發生後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或者保險公司承擔。(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按照受害人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如果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訴法院同(近)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三)護理費根據護士的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收入參照當地從事相同護理服務的報酬標準;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護理期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4)交通費用按受害者及必要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所發生的費用報銷。壹般與住院時間長短、住所與醫院的距離、復診次數相對應。(五)住院夥食補助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方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六)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確定。(七)傷殘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確定之日起計算20年。計算公式如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殘疾補償系數)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九)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十)其他直接財產損失:如手機、電動自行車、衣服等物品。(十壹)、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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