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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正常人與殘疾人離婚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沒有關於正常人與殘疾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但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考慮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對經濟困難的壹方給予更多照顧。

殘疾人離婚有什麽特殊規定?

第壹,夫妻分割財產時,要適當照顧殘疾人。

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並沒有對殘疾壹方給予特殊照顧。殘疾人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照顧殘疾人的利益。這表現在以下兩點:

1.無論是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還是殘疾人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的壹般原則是協商解決,即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由雙方協議決定,以體現民事主體之間的自由意誌。

2.雙方不能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按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1)殘疾人與非殘疾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如* * * *共有財產的多少、* *共有生活年限的長短、雙方的健康狀況、謀生能力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給殘疾人適當加分;

(2)在雙方均為殘疾的情況下,應當照顧重度殘疾或條件較差的壹方的利益。殘疾程度和自身條件對殘疾人離婚後能否保持較好的生活狀態有很大影響。所以,壹般情況下,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應該照顧殘疾壹方或重度殘疾、條件差的壹方。

當然,雙方對夫妻財產分割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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