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有哪些?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列舉的五種情形如下: (壹)與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第二條也列舉了壹些如何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的詳細規定,但基本被刑法1997第224條吸收和涵蓋。合同詐騙罪最重要的特征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通過合同行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相對於刑法及司法解釋第224條,只能用“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這壹條款來解釋張等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2.不批準逮捕的條件: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逮捕的決定: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3)初犯、偶犯或未成年人可被判處不超過三年的刑罰;(四)應當逮捕的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五)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需要直接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或者不逮捕的決定。批捕條件:1。人民檢察院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需要逮捕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2.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經審查發現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檢察院批準逮捕後證據不足的,就放人。證據不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的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1、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2.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3.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證據不足而不予認可的意見需要包含壹定的條件才能生效,所以警方在抓捕犯人時肯定會提前取證,取證完成後才能抓捕犯人。如果因為證據不足導致犯人被錯誤逮捕,此時,被逮捕人可以向法院申訴,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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