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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第三章投資人的確定

第十二條BT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

確需通過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在BT模式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依據。由項目業主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會簽,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BT投資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備項目建設所需的投融資能力;

(3)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壹定比例,並提供金融機構的資金證明,其余資金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真實可靠,無工程建設不良記錄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者的資信和建設能力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檢查和認定。

第十四條BT項目可以由分別具有融資優勢和建設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投資建設,聯合體由不超過兩個單位組成。

聯合體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BT項目評標應采用綜合評估法。根據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準的BT模式建設方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投標單位的投融資能力、施工能力、履約信用、回購費用、盈利能力、投資回購期限等進行綜合評價,從高到低依次推薦中標候選人。

通過其他方式確定投資者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中標BT投資人可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負責BT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和項目移交。

項目公司的成立並不改變BT投資人對項目業主的義務。BT投資人應承擔全額籌集項目資金的責任,並確保項目公司從其他來源獲得銀行貸款或融資資金,並將其轉入專項資金賬戶。

第十七條BT投資人應當履行以下主要義務:

(壹)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按期完成項目建設任務並辦理移交手續;

(二)為項目建設提供施工履約保證金或擔保;

(三)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四)接受項目業主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財務審查和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五)按月向項目業主、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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