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合法性的來源是實行民主政治和順應民意,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加強國防建設,消除社會隱患和內部腐敗,治理汙染和保護生態環境,推廣和吸收民間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經驗,鼓勵創新創造,淘汰落後的產品能力和生產工藝,提高國家生產能力,優化社會結構,研究社會現象,培養領導人,實施城鄉規劃,進行破除迷信、扶貧和預防貧困。
2.促進社會進步的特殊機構。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征、載體和實際行動者。行政命令、行政決定、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監督等。政府頒布的所有法律都應符合《憲法》和相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具有效力,並由國家武裝部隊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